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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体育医学博士等人组团伙制涉毒减肥药
b体育10个月内,在利益的诱使下,由无业人员、医学博士、海归人员以及化工企业老板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将84.5公斤国家管制“右旋芬氟拉明”制成减肥药片寄往国外。
昨天,在市二中院,炮制这起国内最大的跨国邮寄毒品案的5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上午9时30分,5名被告人依次被法警带上法庭,他们分别为广东无业人员黄兴华、具有医学博士学位的中山大学药学院药物研究与开发中心技术总监方放治、山东无业人员张健、金坛德培化工公司副董事长叶荫及归国留学生袁立明。
此外,叶荫的父亲、62岁的金坛德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也因其单位成为此刑案被告而代表公司到庭接受质询。
看到自己年迈的父亲出现在法庭上,叶荫低下了头。随后,她向法官提出申请,让父亲回避,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审判长驳回。
检方指控,2006年上半年,江苏金坛德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副董事长叶荫b体育,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生产了84.5公斤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右旋芬氟拉明”原料药。2007年6月至去年4月间,上述药品被销给中间人袁立明。
同一时间段内,袁立明将这些原料药加价后销售给了方放治、张健两人。此后,在本案第一被告黄兴华的指使下,方、张二人将原料交由他人制造出了158万余片(重365.58公斤)减肥药,并以减肥药的名义销往国外。
记者庭审时获悉,作案时,黄兴华等人采取邮寄方式将这些名为减肥药的违禁药品销往美、英等国b体育。短短10个月间,他们使用假名字先后邮出了重量高达365.58公斤、共计158万余片所谓的“地衣减肥片”。
不过,他们最终没能逃过海关人员的眼睛。去年4月17日,在北京角门邮局内,一个寄往美国、申报名为“地衣减肥片”的国际特快邮包引起了北京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注意b体育。
“国内的减肥药一般一二百元,通过国际邮件寄往美国后,仅邮资就需上百元,这不明显赔本吗?”仔细核查邮包的外包装后,稽查人员还发现,该邮包只用编织袋草草地包了一下,保价也不高,与常情不符。
此外,最让海关关员疑惑的是,国内的减肥药最早都是从西方国家传来的,一个美国人怎会从中国购买减肥药?
带着一连串的问号,海关关员依程序打开包裹进行检查。结果发现,里面都是一些蓝白色的药片。经鉴定,这些药片中都含有“右旋芬氟拉明”,而“右旋芬氟拉明”为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品,也就是俗称的毒品中的一种!
发现有人走私毒品后,北京海关缉私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始蹲守和调查。去年4月17日至21日,在北京邮局系统内,稽查人员共发现7件雷同邮包,寄件者为同一人。
同时,从西安也传来消息,在去年4月10日,当地也查获了同样邮包。专案组分析,这是个走私毒品的团伙。
秘密调查后,第一被告人黄兴华进入专案组的视线。稽查人员发现,黄兴华不定期找人邮寄药品,除在北京、西安之外,还有天津一地。
对黄兴华进行24小时的秘密跟踪后,专案组顺藤摸瓜,找到了制造、贩卖、走私“右旋芬氟拉明”生产线上的方放治、张健、叶荫和袁立明等人b体育。去年4月29日,该团伙成员相继落网。
庭审资料披露,第一被告人黄兴华是该团伙的老板。2006年年底,黄兴华做服装生意时认识的一个香港商人找到他,希望他能在国内找一种加工减肥药的原料,药品加工后可销往国外,并答应每片0.5元的药片给他提成0.2元。
黄兴华随后找到了中山大学药学院药物研究与开发中心技术总监方放治及方的表小舅子张健,称如果能做,每片药给他们0.02元的利润。
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鉴定出样品药的成分主要为“右旋芬氟拉明”后,方放治回复对方“可以做”。
此后b体育,因正规药厂没证明就不提供制药原材料“右旋芬氟拉明”,方放治联系了网上发布广告的袁立明,由后者从金坛德培化工公司副董事长叶荫那里按照“每公斤3300元的价格购进了右旋芬氟拉明”,而后再以“每公斤4500元的价格”卖给方放治。
高的方放治在法庭上表示,他一开始就知道配方中含有“右旋芬氟拉明”,但他并不知道那是国家管制类药物——“我研究减肥药已有十多年了,我知道很多国内厂家以前生产的减肥药就含有‘右旋芬氟拉明’。”
方放治称,直到2007年9月,他去美国上网查资料时,才知道“右旋芬氟拉明”的毒副作用太大,已被美国停用。回国后查询资料才知道,“右旋芬氟拉明”也被国内列为精神管制药。
对此,公诉人反驳称,方放治最初在查找“右旋芬氟拉明”的资料时,已知道其有抑制中枢神经的作用,“作为医学博士,你应该意识到抑制中枢神经的药为精神类药品”。
公诉人还指出,“右旋芬氟拉明”属于国际管制药品。为了规避当地的药品管制政策,境外不法商人利诱国内商人进行不法制造和贩卖。目前,该境外商人已在逃,有关部门正在追查其下落。
是一种西药,曾是生产减肥药的一种原料,通过作用神经中枢,抑制食欲,达到减肥目的。
研究证明,经常服用右旋芬氟拉明有可能引起严重心脏瓣膜受损并最终导致心室扩张和心力衰竭。1997年、2001年,美国FDA、欧盟药品委员会先后撤销了右旋芬氟拉明等第一代减肥药物的许可证。2005年1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明确将右旋芬氟拉明列为第二类,进行严格的管制。